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及《吉林省工伤认定办法》(吉人社办字〔2015〕47号)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不能够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条例》规定时限内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申请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
请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认真做好受伤职工认定申请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延期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版,并经法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于期限前一周提交至人社局三楼工伤科(303室)。
咨询电话:0435-4303177;0435-4891255。
特此通知!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