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公民同招”,严格规范入学秩序,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吉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1.“二考合一”原则。普通高中招生考试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同科同卷同时。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自行组织其他各种形式的招生考试、入学考试或相关测试。
2.“公民同招”原则。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市教育局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按市教育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禁止在规定招生范围外的区域招生。
3.公开公平原则。深入推进阳光招生,各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咨询电话等重要信息公开发布,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报考条件
具有我市初中应届毕业年级正式学籍,参加本年度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可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五年一贯制高职和“3+2、3+3分段”模式的中高职贯通培养需吉林省内户籍)。往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报考普通高中只可报一般高中,录取时不享受奖励政策;可报中等职业学校(五年一贯制高职和“3+2、3+3分段”模式的中高职贯通培养需吉林省内户籍)。随迁子女、残疾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三、招生管理
1.严格按招生计划招生。普通高中(含公办、民办)按市教育局统一下发的招生计划同步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格执行“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的规定,确保名额不低于75%。
2.严格规范录取工作流程。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录取制度,录取的事权在市教育局招生管理部门,任何学校没有招生录取权利。严禁学校降分录取,严禁随意增加或调剂招生计划。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3.严格执行奖励政策规定。按照吉林省初中学生中考录取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2.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执行高中录取名册与学籍备案注册一致原则,未经教育局统一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建立学籍;学校不得为违规招生学生抢注学籍;学校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学籍;生源地教育局不为违规跨区域招生的学生放档。普通高中高一新生建籍工作9月30日前完成。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注册工作于11月15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