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辖区内畜禽屠宰经营现状,现就全市开展打击畜禽私屠乱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定点屠宰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辖区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近进入屠宰场进行屠宰,屠宰场外不得进行屠宰。
域内屠宰场名单:
| 序号 | 屠宰场(厂、企业)名称 | 类型 | 动物种类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 1 | 梅河口市东北福食品有限公司 | 屠宰场 | 猪 | 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张家村五组 | 孟淑英 | 13894518999 |
| 2 | 梅河口市海龙镇宝山屠宰场 | 多镇屠宰点 | 牲畜、家禽 | 梅河口市海龙镇东吉村五组 | 杨鑫 | 15834525888 |
| 3 | 梅河口市永清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屠宰场 | 牛、羊 | 梅河口市全胜村二组 | 王永利 | 13844564458 |
| 4 | 梅河口市小文畜禽屠宰厂 | 乡镇屠宰点 | 牲畜、家禽 | 梅河口市杏岭镇平原村 | 曹祥文 | 18243333888 |
| 5 | 梅河口市百禽禽类屠宰场 | 屠宰场 | 鸡、鸭、鹅 | 梅河口市同意村七组 | 谭笑 | 15643533555 |
二、严禁销售和使用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品及其产品
辖区内各销售、加工使用畜禽肉品产品的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学校食堂、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不得采购、销售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品及其产品。各销售和使用畜禽肉品及其产品的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如实做好畜禽产品购销台账,确保销售、加工使用的畜禽肉品产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场。
三、严肃查处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疫的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牛肉及其产品行为
违反规定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规定在市场上销售、使用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品及其产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品及其产品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或者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品及其产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品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肃查处抗法、干扰执法行为
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齐抓共管
各乡镇(街)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公开举报电话,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私屠滥宰行为窝点,要及时将线索移送有执法权的机构依法捣毁和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守土有方、守土尽责。
七、监督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市、区举报电话: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0435-5095788
梅河口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435-423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