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洪水防治预防,减轻洪涝灾害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防汛条例》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我市汛期为20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市防指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各乡镇(街)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成员单位也要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职责。
三、防汛期内,市防指将组织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各乡镇(街)要采取预警广播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市消防救援大队和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应急抢险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要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六、市防汛办要对各乡镇(街)和各防指成员单位防汛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等工作开展督查,并及时通报情况。
七、各乡镇(街)及有关单位在防汛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
八、紧急防汛期,市防指需要组织各有关单位投入抗洪抢险时,所有单位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市防指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九、紧急防汛期,各乡镇(街)和各2防指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服从市防指统一调度,执行市防指指令。
十、紧急防汛期,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要听从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