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广大经营者: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旅游形象,维护全市健康的广告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广大经营者广告宣传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广告承接登记、审查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旅游广告活动必须依法依规开展,自觉维护正确的价值取向,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旅游景区、景点、餐饮、住宿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旅游景区、景点、餐饮、住宿市场经营主体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三)旅游广告不得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规范使用地图等情形。
(四)旅游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五)旅游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六)旅游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七)旅游广告不得发布购买、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内容的广告。
(八)旅游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九)旅游广告中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广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若发现涉嫌违法相关线索,欢迎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