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落实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梅河口市肉类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梅食安办发〔2024〕5号)相关要求,严格落实畜禽产品“两证两章”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告知如下:
一、依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对畜禽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但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宰自食除外。例如:农村地区不以销售为目的、仅供家庭成员食用的自宰自食行为除外。
二、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经营业主,应当在指定区域内经营,并符合动物防疫、卫生、宰杀活禽等相关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指定区域,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四、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五、2025年1月1日起,全市进一步规范畜禽产品佩戴标识管理。屠宰企业应严格落实畜禽产品“两证两章”制度,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六、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必须经检疫合格和肉品品质检验,对酮体(猪皮)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简称“两证两章”),对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施动物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七、全市牛、羊、禽定点屠宰场的畜禽产品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执行。畜禽定点屠宰证章标志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办牧〔2019〕28号)要求,牛、羊需佩戴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禽类需佩戴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同时都必须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请广大人民群众及肉品经营业户在购买及销售畜禽产品时,仔细查验畜禽产品“两证两章”和相关标志,购买放心肉。
举报监督电话:0435-4234455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