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放“孔明灯”的公告

 2025年2月11日来源:公安局

  2025年元宵节即将来临,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禁止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特别是在广场、主要街道、加油站、危爆物品销售单位及周边、出租房屋和平房建筑聚集区等区域燃放“孔明灯”。

  二、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拒不服从管理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应急、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燃放“孔明灯”引发其他治安案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阻碍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有燃放“孔明灯”行为的,要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梅河新区应急局:0435-12350

  梅河新区公安局:0435-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河新区应急局

梅河新区公安局

2025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