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新一届梅河口市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健全确保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依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梅河口市人民监督员监督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梅河口市人民监督员由梅河口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
二、选任名额
本次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0名。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梅河口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五、选任方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和组织推荐;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六、报名时间
2025年4月17日至5月16日(双休日除外)。
七、报名方式
(一)现场报名
(二)现场报名时提交材料:
1.近期1寸免冠红底证件照2张及同底证件照电子版1份;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4.《梅河口市人民监督员自(推)荐表》2份(可在附件下载或在报名地点领取)。
5.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三)报名地址:
梅河口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512室(梅河口市梅河大街2389号)
联系人:王乐
联系电话:0435-4215418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监督员自(推)荐表
下载地址:pan.baidu.com/s/1IPMKco1rGlxl8Jmi7wTKPg?pwd=cr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