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食品经营者:
为规范我市槟榔及槟榔制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也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2.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不应按食品对槟榔进行销售监管”。
3.目前市场在售的槟榔及槟榔制品均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槟榔制品陈列、摆放、销售区域应当与食品经营区域保持一定物理距离。
4.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或“食用”,不得作为食品经营。
5.电商平台和食品销售者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6.槟榔及槟榔制品用于非食品销售时,经营者要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索要与售卖批次相符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请各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不得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在食品经营区域内不得混放槟榔等非食品,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以食品名义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
梅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