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管理,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开展报备登记管理和打击整治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及对象
(一)除军事类、警用、海关和应急管理任务专用机型外,其他无人机均属于民用范围,应按照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持有的植保、航拍、测绘等用途无人机均属于登记备案对象;
(二)梅河口市行政区域内,已获得各类无人机驾驶执照的个人;
(三)在梅河口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航拍测绘、教学培训、农业植保、物流配送、应急救援、能源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检测、影视媒体拍摄等使用场景;
(四)在梅河口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与无人机设计、制造、销售(实体及电商平台)、仓储等环节相关的企业。
二、登记备案内容及方式
无人机所有者自行登录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简称UOM平台:https://uom.caac.gov.cn)进行实名登记。根据平台要求,个人用户实名登记需要准备身份证、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类型、型号、序列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单位用户还需准备单位机构代码证、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供使用单位及使用人联系方式。获取唯一登记标识并规范粘贴于机身显著位置,确保标识清晰可辨、不易脱落。无人机所有者在UOM平台网站进行实名登记后,所有者仍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属地派出所进行备案。
三、飞行活动管理要求
(一)禁止民用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二)组织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管制空域具体范围可通过UOM平台查询。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民用无人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且均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机界定标准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标准执行。
四、法律责任
(一)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重要提示
(一)无人机使用者都需要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简称UOM平台:https://uom.caac.gov.cn)先行实名登记并查询适飞空域。梅河口市行政区域内无适飞空域,任何飞行活动均需申请,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实施飞行活动的就是“黑飞”。
(二)民用无人机销售商家应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引导购买者完成UOM平台实名登记,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规避管控的民用无人机设备。
(三)民用无人机所有者、使用者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的安全检查、信息核查等工作,自觉遵守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及时举报。
(四)公安机关对登记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仅用于公共安全管理。
(五)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规定,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六)请广大民用无人机所有者积极配合登记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告。
梅河新区(梅河口市)公安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