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元宵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根据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因燃放“孔明灯”致人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市民应当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并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梅河新区公安局:0435-4245001、110
梅河新区应急局:0435-4860789
梅河新区公安局
梅河新区应急局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