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2026年4月1日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医疗广告发布活动做如下合规提示:

  (一)医疗机构和各广告市场主体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真实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卫健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五)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六)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不得含有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不得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七)经审查获准发布的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进行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八)医疗广告不得违背医学伦理规范。禁止发布含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代孕”“人体器官交易”等内容。

  (九)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内容。不得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

  (十)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十一)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请全市各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自觉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及时下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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