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对持有梅河口市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刚性支出等因素后,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低保对象。
单人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成员: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4.家庭财产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可支配资金,原则上人均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成员名下可拥有1辆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的机动车辆或残疾人功能代步车;名下无船舶、工程机械车和60马力以上大型农机具。
(3)家庭成员不拥有2处(含)以上可使用的房屋类不动产,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人均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除外。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可使用居住,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持有梅河口市户口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村(社区)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履行相关委托手续。
(三)申请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家庭收入情况说明、土地证明等材料;
3.人户分离家庭,需提供现家庭成员居住地情况说明;
4.中专、大学在校学生需提交在校佐证材料;
5.残疾人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慢性病人员需提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或其他佐证材料;
7.重特大疾病人员需提交诊断书或出院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保障标准
目前,梅河口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低保760元/人/月,农村低保5640元/人/年。
二、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计发;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15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024元/人/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计发,全护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半护理20%、全自理按10%计发。
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