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临时救助
(一)申请方式
残疾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2.第二代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证(仅限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4.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自申请日起前溯6个月内,持续用于特殊护理品消费或照护服务支出的证明。
(三)申请方式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四、急难临时救助“小额快救”
(一)适用情形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小额快救”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遭遇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被毁短期内无法居住或经营;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支付紧急救治医疗费用后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受重大事件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法返岗复工或失业,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致使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以及其他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二)申请方式
急难发生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向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急难发生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向急难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特殊情况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按规定代为提出申请。救助对象须提供基本信息,急难情形证明。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对急难情形开展调查核实,确认属实后简化审核审批程序,不再进行家庭经济核对和公示,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
(三)救助标准
原则上以保障吃、住基本需求确定救助标准。两项均需保障的每人按当地1个月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其中一项需保障的每人按当地0.5个月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同一救助对象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本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9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3元。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变化适时调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方式
残疾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2.申请材料
(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2)第二代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证(仅限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4)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自申请日起前溯6个月内,持续用于特殊护理品消费或照护服务支出的证明。
(四)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金融机构代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
政策实施期限暂定1年,后续可视情况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