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发〔2025〕217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统一解决全市历史遗留农房不动产登记政策口径、办理标准与工作流程,切实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全市2025年12月12日以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已建成、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农民住宅。
三、工作原则
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便民高效、应登尽登。严格守牢政策底线,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合法化。
四、登记要件及流程
(一)乡镇(街道)历史遗留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要件清单(2008年前)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证)或《宅基地批准书》;
4.房地测绘图、地籍调查表;
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确认公告及公告回执;
6.其他必要材料。
(二)乡镇(街道)历史遗留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要件清单(2008年后)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证)或《宅基地批准书》;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审核表》;
5.房地测绘图、地籍调查表
6.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确认公告及公告回执;
7.其他必要材料。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申请受理 、房地测绘、地籍调查, 材料初审合格后上传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终审后由乡镇(街道)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