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区早、晚、夜市经营秩序管理的公告

 2026年4月21日来源:山城镇政府

  为进一步提升镇区市场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耕地资源安全以及镇容环境的整洁有序,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山城镇人民政府决定对镇区内早、晚、夜市的经营秩序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定经营场所及时间

  1.早市:设置于爱民路庆源公司西侧区域,开放时间为每日4:00至8:00。

  2.晚市:设置于爱民路庆源公司西侧区域,开放时间为每日13:00至17:00。

  3.夜市:设置于小奉天门口大排档区域,开放时间为每日17:00至23:00。

  4.早餐摊位:原利民北路早餐摊位搬迁至商业街岗亭后侧,开放时间为每日4:00至8:00。其余原早市摊位统一搬迁至爱民路庆源公司西侧区域。

  上述市场开放日期为5月1日至10月15日。所有商户及流动摊贩须在指定区域、指定时间内经营,并严格遵守市场管理规范。严禁在镇区范围内(包括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耕地等区域)占用道路、耕地、人行道等公共区域摆摊设点。违规占道经营者,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5.摊位分配:4月22日—4月29日为摊位报名时间,4月30日进行摊位抽号。

  联系人:张永强

  联系电话:13844566373

  二、经营资质要求

  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商户(如熟食、小吃、烧烤、饮品等),必须依法办理并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上述证件需公示于摊位醒目位置,以备查验;未取得相关证件者,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三、食品安全管理

  1.直接入口食品须配备防尘、防蝇设施及冷藏设备,确保食品安全。

  2.严禁销售过期、无标识或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商户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

  四、商户义务

  1.商户应明码标价,规范经营,不得欺诈消费者。

  2.商户应自觉维护摊位周边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3.商户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共同维护镇区环境秩序与公共利益。

  五、违规处罚

  1.对违规经营者,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期整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2.对违规经营情节严重或拒不规范经营的商户,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未来在镇区的经营活动。

  3.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或聚众闹事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

  市民如发现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可拨打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举报电话:0435-4655100。

  山城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将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商户严格遵守本公告规定,共同营造文明、有序、安全的市场环境。

  特此公告。

山城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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