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的告知书

 2026年4月23日来源:农业农村局

全市畜禽养殖从业者:

  为深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规范养殖生产行为,筑牢动物疫病防控防线,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依法建立并规范管理养殖档案。

  (二)养殖经营者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档案必记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养殖档案须如实记载以下信息:

  1.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信息、来源及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时间与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及监测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粪污收集、贮存、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情况;

  6.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记录事项。

  三、档案管理与保存要求

  (一)规范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准确,严禁漏填、错填、伪造、擅自涂改。

  (二)保存期限:本市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商品猪、禽类养殖档案保存2年;牛养殖档案保存20年;羊养殖档案保存10年;种畜禽养殖档案长期保存。

  (三)动态更新:随生产进度及时记录更新,确保账实相符、全程可追溯。

  四、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规定保存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监管执法: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将常态化开展养殖档案专项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填写不规范、存在虚假记录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引发动物疫病、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风险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广大养殖从业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养殖档案管理,共同维护我市畜禽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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