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指南

 2026年5月25日来源:民政局

  一、申请条件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补助标准

  梅河口市城镇低保中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入住机构照护服务标准1590元/月;农村低保中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入住机构照护服务标准1286元/月。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的补助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梅河口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城镇760元/月,农村470元/月),并相应扣除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99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93元/月)。

  三、不适用范围

  1.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2.参与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消费券)。

  四、申请流程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向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救助。申请失能集中照护服务政策的,民政局采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为符合救助条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新区民政局申请救助。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五、申请材料

  1.失能等级评估表

  2.养老院入住合同

  3.救助老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残疾证、银行卡

  4.代办人:身份证、户口本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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