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救助对象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以及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但职业乞讨、强讨恶要等“生活有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属于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对象。
二、求助方式
1.现场求助:前往梅河口市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梅河口市滨河北街6699号)。
2.电话求助:救助服务热线0435-4380770;报警电话110。
3.主动救助:梅河口市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开展街头巡查救助。
三、救助内容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四、申请手续
求助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可先行救助再查明情况。
五、不予救助情形
1.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2.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3.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4.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5.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6.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